为进一步加强民航安全信息管理,明确不安全事件报告标准,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管控安全风险,民航局近期修订印发《事件样例》。新版《事件样例》将于2024年1月1日生效,生效后将更有利于不安全事件报告标准的确定,聚焦安全风险,指导行业更好开展安全信息管理工作。
《事件样例》是民航企事业单位发生民用航空不安全事件时的强制报告标准。当发生《事件样例》中所列的不安全事件时,民航企事业单位需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如实向民航行政机关进行报告。此次修订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完善。
一是更新和新增术语定义,以保持标准的一致性。结合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定义的更新以及通航运行特点,修订和新增相关术语定义,解决事件信息上报中因对术语标准掌握不一致带来的问题。例如,考虑《民用航空器征候等级划分办法》中定义的变化,新增了“飞行时间”的定义,修订了“航空器受损”的定义;根据《民航局关于运输机场空飘物防治的指导意见(试行)》,新增了“空飘物”的定义;对“飞行时间”和“飞行中”的定义进行了补充,明确直升机的飞行时间和飞行中起止点以及在无最大滑行速度情况下,如何判定着陆冲程终止。
二是补充和完善使用原则,以提升原则的合理性。根据相关规章的出台和修订,结合警告类事件上报中遇到的问题,对使用原则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例如,根据调查规章和运行规章的修订,新增无人机事故的报告原则,并相应修订了运输航空事件和通用航空事件的范围,将《特殊商业和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实施的运行纳入通用航空事件中;对于假警告以及参照假警告报告要求执行的气溶胶制品引起的烟雾警告、地形数据库不正确引起的近地警告等,上报时限适当延长。
三是明确和细化具体条款,以促进样例的可执行性。结合近年来发生的各类事件,在广泛征求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对具体条款予以明确和细化,对所有可能存在理解歧义的条款增加注解,调整上报事件的内容,更加聚焦安全风险。例如,在“航空器运行”样例外,删除兜底条款中“航空器损伤”,而把需要收集的造成航空器损伤的情形体现在具体条款中;在人员受伤中增加“旅客原因除外”,明确旅客自身原因引起的事件无需上报;将机场标高300m以下的复飞修改为50英尺以下的复飞,避免300m以下不稳定进近该复飞而不复飞的负面影响;新增“飞行中,航空器驾驶舱窗出现裂纹”等。
《事件样例》全文: